
現代人手一機,拿著智慧型手機漫步街頭,隨手拍下美麗街景或與地標合照,甚至吃飯時拍拍照更是日常!但若畫面中出現路人、隔壁桌或後面的其他人,會不會被告?會不會侵害 Portrait Rights 肖像權?許多街頭攝影愛好者,更常面臨被網友質疑,能不能對著沉思發呆的路人或攤販老闆拍照?究竟在台灣,街拍路人會不會面臨肖像權訴訟?公開分享到網路上又會不會違法呢?
街拍與 Portrait Rights 肖像權的法律定義
在台灣現行法律條文中,肖像權定錨於民法第 18 條與第 195 條所保障的「人格權」之一,屬於個人外觀特徵的精神利益,是個人人格的延伸!這代表,每個人對於自己的容貌、身體特徵,都享有決定是否被他人拍攝、使用以及公開的自主權,只要被公開的照片讓自己感到不舒服 (例如沒被告知)、被侵犯,就可進行提告捍衛自己的權益,不過……..仍有但書!
很多民眾認為,只要沒有拍到清晰的正臉,就不算侵權?但根據台灣法院的最新實務見解,判斷肖像權是否遭受侵害的核心關鍵在於「可辨識性」,即便照片中只有側臉、背影,或只拍到局部特殊的服飾、配件、獨特刺青,只要結合文字敘述與打卡地點,能被其親友、工作夥伴或特定大眾認出照片中的人就是特定當事人,那麼這張照片就構成法律上所說的「具備可辨識性」,此時若未獲得本人明確同意,而擅自進行拍攝或公開傳播,就符合侵害肖像權的初步條件!
公共場所:就可以合理拍攝嗎?NO
既然可辨識性是判斷基礎,在街上拍到路人就一定犯法嗎?答案並非如此!司法實務在權衡個人人格權保障與社會大眾的行動自由、創作自由時,設定了「合理容忍範圍」的但書!
首先,若在不特定人皆可自由進出的「公共場所」,包含大範圍街景 (例如公園、街道、百貨、餐廳),或是參加公眾活動 (例如馬拉松、跨年晚會、集會、廟會、遊行、公開活動) 等場合,這時路人僅是整體風景的一部分,只要沒有被刻意凸顯、也不具備”特定針對性”時,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侵權,也沒有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妨害秘密罪問題!
但,假如攝影者「刻意」使用相機「瞄準」特定人物的臉部,並進行獨立特寫 (例如某人物坐在路邊椅子滑手機、對面幾桌正在吃東西的某人、正在店面烹煮的廚師等),只要在未獲允許的情況下,這種特定拍攝,基本上就算逾越合理範圍!廣義上,甚至包含素描、繪畫,以及 AI 仿製、3D 立體公仔製作等等….
會不會被告?關鍵在於「用途」以及「是否公開」
倘若,拍攝者將帶有清晰臉部面貌的照片,張貼到個人部落格、社交平台 (社團、粉專、IG),甚至拿來做商業應用 (攝影展示、製作為印刷品等),那就完完全全跨越紅線!
依據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號民事判決中顯示,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粗暴製作或公開使用他人肖像。即便是在公共場所,若攝影者刻意聚焦特定素人並將其作為核心素材予以公開散布,顯然已經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合理期待,情節屬於重大,就必須承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懶人包:如何判斷是否侵犯肖像權?
一、是否能辨識身分,包含身體特徵
若拍到路人背影、遠景,或人臉已經模糊、有打上馬賽克,通常不屬於「肖像權」保護的範圍,因為無法辨識是誰;但若其身體特徵能明顯辨別,而被拍攝者親友認出,那仍有機會被判定為侵害!
二、是否公開,以及是否做為商業營利使用
僅為個人紀念、街頭景色紀錄,只要是”非特寫”,通常不會有問題!但若特寫拍攝,又未經同意而公開,那就有侵害肖像權的疑慮;這時對方就有權對攝影者提告,但是否起訴與賠償,必須由法官判定。
若特寫拍攝路人,或拍攝清晰可辨識的臉孔,還拿去做商業廣告、宣傳營利、印刷物刊登 (店頭公告) 等,那被提告並被賠償的機率就大大增加,且幾乎都會敗訴!除非是具備公共利益之情事 (例如協尋啟事、車禍協助、違規檢舉等),則可視為正當目的,便不會構成不法侵害……..
三、私人場合,絕對不行!拍攝或錄音都要獲得同意
很多人以為活動或演講也是公開場合,但其實這有誤區!如果活動與演講,是屬於邀請制、報名制,並不是那種在路邊搭棚子,隨便人都能進來的活動,那就不屬於公開活動,因此都可以被歸類為私人活動、不公開場合!這類場合原則上都是禁止拍攝、禁止錄音的,除非經過主辦單位與演講者同意…….
注意:同意拍攝、同意公開,是兩個授權範圍
在許多肖像權訴訟案件中,被告往往會向法官委屈地辯稱,當時拍照時對方明明看著鏡頭微笑,或者擺出姿勢配合,這不就代表對方同意拍攝嗎?這就是最容易讓人掉入的法律陷阱:同意被拍攝,不等於同意被公開!在法律概念上,同意被拍攝,並不代表同意被公開上網或展示,這是兩個完全獨立的行為!
被拍攝者,即便當下同意被拍攝 (例如展場的 SG、活動中的裝扮者或門市的接待人員),對其鏡頭並給予友善的微笑,這僅代表當事者同意當下攝錄,但不代表他的肖像可以被任意使用!
如果被攝影者發現,未經授權擅自將其面容照片上傳至網路,或用於文章配圖、商業曝光等,在民法上便可提出獨立的侵權行為;當事人完全有權利依法要求限期刪除照片下架,並提出具體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這情形,其實在很多攤販或店家中都會看到!例如某藝人或名人光臨,店家會很熱情的邀請合照,當事者也同意被拍攝;結果,事後店家很高興的把照片沖洗出來,並且貼在店面當廣告,這…….其實是違法的,因為被拍攝者,他同意被你做商業應用了嗎?你有取得授權使用嗎?
大部分藝人為了維持形象,對於此類行為大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不代表他們同意,也不代表他們的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同意!因此這部分絕對要特別注意,相關訴訟也曾經發生,藝人或名人都有權求償的…..
但,若是一般民眾在路邊遇到藝人,高興的要求合照並公開分享在自己的社群,在沒有商業目的的狀態下,通常是不會有太大風險,但仍建議在合照後詢問對方是否同意分享!
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就沒有所謂的肖像權?
其實這說法是錯誤的!公眾人物依然享有肖像權這個基本人格權益,只是通常公眾人物出沒的場合,會比較與大眾利益相關 (例如出席活動、出現在遊行、路跑、開放式演唱會、演講等”公開”場合活動),這時對他們做特寫拍照,基本上就沒有太大的風險,因為理論上幾乎眾人都知道”他是誰” (可被辨識),因此法院在判定是否侵權時,會限縮公眾人物的隱私保護,畢竟他們太好認了!
但如果在這些場合拍攝,卻拿去做商業使用,那未經當事者同意,就肯定會侵害肖像權,且公眾人物更能主張受到重大的財產與非財產損害!
另外,如果是在非公開場合,例如公眾人物在餐廳吃飯、與家人進行私人聚會,那麼 公眾人物的私生活仍受隱私權及肖像權保障,任何偷拍或公開也都會構成侵權!
除了肖像權,公眾人物的照片也受名譽權保障,因此若將照片進行變造、合成、製作成惡意迷因,因而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或遭到公審,公眾人物依然可以依法提告求償!
賠償風險:商業營利、非營利使用
用途,是法官評判犯意與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若僅是出於興趣,將無營利性質的街拍風景照分享在個人帳號,且未惡意貶低他人,縱使有些微侵權疑慮,通常損害情節較輕 (還是有責任,只是賠償比較輕)。
但,若照片涉及商業營利目的,情況就會變得極為嚴重!例如店家未經許可,將消費者拿著自家產品的清晰容貌照片,貼在粉絲專頁做為促銷文宣,這就嚴重侵害當事者的人格精神利益,更侵犯肖像的商業公開權!
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民法第 195 條可向拍攝者或店家索取精神慰撫金;另外可依據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要求商家返還相當於市場行情的擬制授權金!法院會通常審酌商家的年營業額、廣告曝光流量以及照片刊登天數,判賠的金額往往從數萬元起跳,甚至高達數十萬元不等!上面提到的藝人或名人合照,其實也是…….
若真的拍到路人,或是遇到被別人拍攝?該怎麼正確處理?
若拍攝他人,如前所述不要拍攝到他人的清晰臉部,如果是自己與朋友合照或拍照時,旁邊有人經過,建議可以使用 AI 公佈,將路人做移除或將路人臉部打上馬賽克後,再公開於社群平台,以避免紛爭!
假如是被別人拍攝,自己覺得不舒服,那麼務必避免當街搶奪,也不要逼迫刪除,不然自己也會有侵犯到刑法「強制罪」的風險!
發現有人對你拍攝,可向對方做口頭協議,要求刪除照片 (包含相簿中的垃圾桶,也要清除乾淨),過程中你可以做錄音或錄影自保,但錄影也不要錄製對方的臉部,只要記錄當下聲音即可!
結論:相互尊重,拍攝者與被拍攝者都有自己的權益
小旭個人覺得,街頭攝影所產生的肖像權爭議,本質上其實是一場個人創作自由與他人人格尊嚴之間的拉鋸戰!但大原則就是「不要去拍攝他人的”臉部”特寫」、「未經同意的照片,不要公開」,這樣才是最安全的!
熱愛透過鏡頭記錄生活、捕捉街頭瞬間,這絕對沒問題!但按下快門前,應保持對他人的基本尊重,儘管對方是在工作中的店家、服務人員、展場 SG 都要尊重對方,並避免清晰臉部模樣的拍攝!拍攝當下,務必取得對方同意,並詢問是否同意被公開?假如能取得錄音或紀錄,甚至授權書都是最好的保障!
若拍攝作品,多以大範圍街景、氛圍感為主,並利用角度避免凸顯特定路人面貌,基本上都不會有問題!相對地,如果是以獵奇、調侃,或在未經允許下近距離對著特定素人正臉進行特寫,甚至將這些未經授權的照片用於商業推廣、網站業配等營利用途,就隨時都可能讓自己陷入曠日費時的法律訴訟與賠償風險中!
在手機攝影如此普及的時代,法律雖然保障了公共空間的合理使用,但也嚴格守護著個人的主體性!創作者務必要知道,同意被你拍攝,不代表就同意被你使用,拍攝時多一分同理心,不只是為了保護自己避開法律地雷,也是讓科技與人文之間和諧共存的大方向!
註:以上為台灣情境,各國的法律規定不一樣也要特別注意,有些國家是嚴格禁止的。
街頭攝影常見問答 FAQ
如果街拍只拍到路人的側面或背影就不會侵害街頭攝影肖像權嗎?
不一定!街頭攝影肖像權侵權的關鍵在於可辨識性,如果該張照片雖然只有側面、背影,或是拍到局部的特殊服裝、配件、獨特刺青,但只要結合該則貼文的內文文字敘述、打卡地點,能讓熟悉當事人的親友認出照片裡的人是誰,在法律上就具備可辨識性,未經首肯擅自公開傳播依然屬於侵害人格權的行為!
在西門町大馬路上拍風景不小心讓路人入鏡會違反街頭攝影肖像權嗎?
原則上不會!當拍攝的是大範圍的街景、公眾活動,個別路人僅是作為整體風景的一背景部分,未被刻意凸顯且不具備特定針對性時,基於個人隱私期待在公共場所會適度降低之法理,通常不認定為侵害街頭攝影肖像權,這屬於路人在公共場所應負的合理容忍義務!
街拍時路人看著鏡頭微笑就代表同意讓我把照片放到部落格上嗎?
絕對不是!同意被拍攝絕不等於同意被公開,許多被告在法庭上辯稱拍照時對方看著鏡頭笑代表同意,但司法實務認為肖像權的公開使用必須獲得二度明確授權,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將容貌張貼至公開網頁,即屬於獨立的侵害街頭攝影肖像權行為!
商家把顧客照片,或藝人登門合照拿來宣傳會怎麼樣嗎?
這會面臨極高的敗訴求償風險!顧客前往公共或商業空間,絕對不代表同意將自己的容貌無償貢獻給店家作為商業廣告素材,未經授權將他人清晰容貌做商業營利性使用,不僅侵害人格精神利益,更侵害街頭攝影肖像權的財產價值,當事人依法可合併索求精神慰撫金與相當於授權金的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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